严打知识产权违法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严打知识产权违法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图)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查办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现场。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供图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身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其作为世界公认的创新规则和贸易法则,已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和国际贸易的“标配”。但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全国法院去年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超54万件,其中319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11.6亿元。在第24个“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我市知识产权局4月22日一举曝光了10个典型案例,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这些案例主要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侵犯专利权、伪造法律文件三大领域,包括寄卖假冒名包、灌装白酒冒充茅台酒、销售假冒“京华”彩涂钢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等违法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何频频出现?带来哪些警示?权利人如何开展维权?日前,记者结合典型案例,专访了知识产权领域资深律师、专家,对该领域侵权现象和维权对策进行了解读。
商标专用权侵权类
寄卖假冒名包 罚4万元
◆案例简介:2023年4月21日,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道重庆道225号1F108康德宝汇寄卖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称“LV”卡包7个、挎包25个、项链16条、手链6条、手镯7个、手绳13个、戒指1个、手机壳2个,共计77件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判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约3.2万元。
◆处罚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灌装白酒冒充茅台 罚10万元
◆案例简介:2022年6月8日,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天津玖域硕科技发展合伙企业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灌装贴有“贵州茅台酒”字样标签的白酒357瓶。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判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约4.6万元。当事人在灌装的白酒上擅自使用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商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处罚决定:2023年1月6日,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没收、销毁侵权白酒98瓶、灌装设备1个、台秤1个、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标签143个,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商标专用权 罚1.8万元
◆案例简介:2023年7月4日,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南开区科美智能设备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判定,部分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调查,案发时涉案商品未售出,当事人无法说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最终认定本案违法经营额为9502元。
◆处罚决定: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给予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并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京华”钢卷 罚23.59万元
◆案例简介:2023年6月26日,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移送线索,对天津亿迅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或授权,购进假冒“京华”注册商标彩涂钢卷标签,对其他品牌彩钢卷标签进行替换,以冒充“京华”彩涂钢卷产品。当事人制作彩涂钢卷8卷、外包装钢皮2张,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判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约23.59万元。
◆处罚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亿迅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彩涂钢卷8卷、外包装钢皮2张,罚款23.59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 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徐新明
自我国立法保护注册商标权以来,商标侵权的现象就一直存在。企业具有趋利性,有些企业企图不劳而获,从而实施“搭便车”“傍名牌”“假冒”等商标侵权行为。
从商标侵权的方式来看,越来越多的商标侵权行为并非是对权利商标的1:1复制,而是在模仿权利商标的基础上有所改变,落入近似商标判定的模糊地带,因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这4个商标侵权案例所侵犯的注册商标,均为相应行业领域内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商标。在商标使用方面,商标权人应当根据核准注册的商标名称、图样及类别对其注册商标进行规范使用,并保留使用证据,以防其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当企业规模较大或采取加盟等经营方式时,往往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将许可方式、许可费用、许可地域、许可期限等内容约定明确,并对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及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一旦发现商标被侵权,商标权人应当立即进行维权。一方面,商标是企业声誉的载体,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会影响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其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若企业长期放任商标侵权行为,其注册商标可能会因为大量使用而沦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造成商标淡化,逐渐丧失显著性,企业也将最终失去对该标识的独占性权利,负载于该标识上的企业商誉也可能随之付诸东流。在维权方式的选择上,商标权人可以直接发警告函,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涉嫌犯罪的,则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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