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物联网定位”技术合同纠纷犯罪线索移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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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1号
【基本案情】
外国某物联公司与广州某研究院签订了《基于低功耗广域网络的物联网定位技术研究合作协议》。外国某物联公司认为,广州某研究院在上述合同生效后,拒不支付合同款,导致该合同项目无法继续履行,遂诉请判令广州某研究院继续履行涉案合同,若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广州某研究院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外国某物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损害国家利益而签订,属于无效合同,判决驳回外国某物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外国某物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涉案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涉案合同磋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记录可知,签订涉案合同的真实目的在于虚构交易事实,非法骗取涉案项目的政府资助资金,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涉案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于广州某研究院与外国某物联公司恶意串通、骗取政府资助、损害国家利益等涉嫌犯罪的线索及相关材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对以虚构合同形式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行为坚决说不,同时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后如何处理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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