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开源协议”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标题:一分为二巧解涉“开源协议”难题 最高法知产法庭为软件领域创新保驾护航
科学技术发展飞速,前沿产业日新月异,新型知识产权纠纷大量涌现,司法裁判中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难度不断加大,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带来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最高法知产法庭)秉持突出重点、把握前沿的重点保护司法理念,深入跟踪研究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问题,着力探索健全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与前沿市场同频共振,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开源协议引纠纷
2009年起,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投资千万研发了一款名为“OfficeTen”的融合通信智能网关,内置的“OfficeTen1800”软件(涉案软件)取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5年,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在一次招投标中发现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企业网关设备内置软件涉嫌侵害其涉案软件著作权,于是购买被诉设备1台,运行发现其中存在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源代码的特殊标记,且与涉案软件存在其他相同的指标。
在调查中,网某科技(苏州)公司还发现,涉案软件开发阶段在其公司分别任硬件工程师和嵌入式工程师的两名前员工刘某、吴某,现就职于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人均曾与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与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筹建、人员招募、资金使用、项目决策等诸多方面均存在紧密关联。
2018年,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吴某、谢某(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侵害其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0万元并由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就涉案侵权事项在其官网刊登告示以消除影响。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知产法庭。
本案涉及国际软件行业高度关切的“开源协议”问题,涉案软件是基于OpenWRT系统软件开源框架开发的软件,而OpenWRT系统软件适用GPLv2许可证协议。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等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始终辩称,涉案软件应受GPLv2协议约束,网某科技(苏州)公司负有公开涉案软件源代码的开源义务,即便其使用了涉案软件源代码,该使用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另辟蹊径巧破局
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等上诉方的主张是否成立?合议庭持球三步上篮,精准入框。
第一步,开展调研。专业的问题请教专业的人。法庭以本案审理为契机,召开了一场关于“涉开源协议软件纠纷”的研讨会,邀请了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理论知识深厚的专家学者及业界代表参会,会上大家各抒己见,对开源软件司法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讨。这次研讨会让合议庭对开源软件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对案件的审理思路更加明晰。
第二步,集思广益。合议庭在第一轮查阅案卷、开庭询问、严密分析后,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大家各抒己见讨论本案。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后,基本明确了在加强著作权保护、尊重开发者意思自治、支持鼓励开源社区建设三者间寻求利益平衡的裁判思路。
第三步,巧解难题。在走完上述两步后,合议庭提出了一个创造性的处理方式:一分为二法,辨明合同纠纷与著作权侵权纠纷,即在软件尚未被开源、该软件著作权人认为其软件不受 GPLv2 协议约束、被诉侵权人则依据 GPLv2 协议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侵权纠纷中,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 GPLv2 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二者不宜混为一谈,以免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合议庭据此维持了原判。
重点保护得好评
使用第三方开源代码进行二次开发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然而如何合理界定开源软件与软件开发者著作权权利边界,保护二次开发者的利益,却是一个复杂问题。
好的判决会产生多重“化学反应”。一方面,本案对如何保护涉开源协议软件进行了积极探索,一分为二的处理新思路,实现了著作权保护、尊重开发者意思自治、支持鼓励开源社区建设三者间的利益平衡,对于我国软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合议庭严谨慎重的司法态度也赢得当事人的认可。案结后,网某科技(苏州)公司专程赴法庭送来锦旗和长篇的感谢信。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总经理表示:“本案合议庭依法公正审理了案件,正面回应业界也是我们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心内容,有力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提振软件研发企业信心,我们对此表示诚挚感谢,合议庭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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