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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发布《锦绣未央》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

日期:2024-08-23 来源: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南通中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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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开场词,你是不是觉得很熟悉?如今,“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已成为短视频平台上常见的题材。长达几个小时的电影,又或是几十集的电视剧,“剪刀手”们一顿操作,短短几分钟,就能了解人物剧情和高光片段。然而,这样的剪辑手法,却存在着侵权风险……


基本案情


《锦绣未央》系由演员唐嫣、罗晋、吴建豪、毛晓彤等人主演的古装剧,于2016年11月11日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首播。深圳腾讯、北京腾讯、天津腾讯经《锦绣未央》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锦绣未央》非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某网站上某一粉丝量4.4万的视频播放账号持续发布有《锦绣未央》剧集的视频片段、剪切后的视频等内容,视频时长在几十秒至3分钟不等,配有“锦绣未央:李未央偷听到太子妃和王爷的这番话,愣是没敢进去探病”等能够概括视频剧集内容的标题,视频共计246条。经平台披露,侵权视频账号主体为戴某某。深圳腾讯、北京腾讯、天津腾讯认为戴某某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锦绣未央》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锦绣未央》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戴某某未经《锦绣未央》原著作权人及原告许可,擅自切片原视频后以“短视频+标题概括”的方式在网络平台上提供《锦绣未央》电视剧供公众点击收看,侵害了原告对《锦绣未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知名度、市场价值、预期的市场收益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目的、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结合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发展形势和特点,法院判决被告戴某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发展,人们逐渐习惯短时间内通过他人介绍、视频拼接的方式看完剧集较长的影视作品,这样的剪辑拼接、搬运传播的行为也带来了侵权问题。《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权利主体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等权利,“剪刀手”们在剪辑涉及影视素材的短视频时需要尤其关注。法条链接《著作权法》 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一方面,在剪辑时应当尽量避免单纯地将影视作品中的特定情节剪辑合并,正如本案中的短视频,将关键剧情、人物关系、矛盾冲突都概括性地还原展现出来,构成了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侵犯原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一方面,作为短视频的创作者,应当注重提升作品的原创性,通过短视频这一表达形式传递自己的独特感受和独到观点,在尊重原作的基础上对其中的内容、拍摄手法、主旨思想等进行点评,助推文化产业多元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