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到期停用后未注销备案被诉侵权案二审改判
海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近期因摊上了官司,很是苦恼。原来,其开办的公司购买的网站域名缴费到期停用后,没有及时去注销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被他人以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经转授权对《一夜未了情》《生命之轮》《森林孤影》以及《山炮驾到2之灵魂转移》等四部电影作品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某日,该公司上网发现涉案网站可以播放该四部案涉作品。经ICP备案查询,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海南某公司。北京某公司遂起诉海南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海南某公司辩称其公司主营业务系平面设计、创意策划、动漫设计、广告设计等,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委托了案外人购买并注册涉案域名用以建设公司经营网站,但该网站最终未建成。公司仅购买了一年的域名使用权,在域名到期停用后未再续费,因案外人未告之其应当注销ICP备案,故涉案域名一直在其名下。其在域名到期后未继续使用,涉案网站亦不在其掌控之下,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北京某公司提交的版权声明书及授权书可证明其经授权获得涉案四部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该四部作品的行为进行维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四部作品进行在线播放,侵犯了原告对该四部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举证证明了其缴费时间的记录、涉案网站的具体内容与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不相关联,以及涉案域名备案注销后涉案网站手机端在诉讼中仍可以正常打开并提供涉案四部电影的播放服务等情况,一审判决仅依据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ICP主体的备案信息就认定被告是涉案网站的实际运营者,尚不能达到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考虑到对消极事实的证明确实存在现实困难,被告已尽力举证,原告除ICP主体备案信息外,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故二审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ICP备案具有公示效力,当网站存在侵权作品时,在没有证据证明侵权作品的直接提供者为网络用户的情况下,可初步认定网站运营者为侵权作品提供者;域名的ICP备案主体信息可以作为认定网站运营者的初步证据。ICP备案主体与域名使用者、网站运营者不一致的,应根据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域名缴费使用、网站运营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是否为侵权主体。
法官提示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北京某公司通过工信部网站上查询ICP备案的方式确定了侵权主体并提起本案诉讼。IP地址、网站域名缴费期限届满一定时间后如不续费,将重新开放给其他主体进行注册。法院在综合考虑IP地址、网站域名注册情况、被诉公司经营范围与涉案网站不相关联等情况后,认为无法认定案涉网站的实际经营主体为ICP备案显示主体。然而,该公司也因未及时注销ICP备案信息导致自己卷入诉讼,付出了较大的时间、人力、财力等诉讼成本。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制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因此,经营主体应当在决定停止运营相关网站时,及时办理ICP备案的注销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乃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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