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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注册|“黄石佬”遇上“黄佦佬”商标侵权案

日期:2024-07-25 来源: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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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 | 摆摊卖土豆片,说我侵犯知识产权?


“最好吃的土豆片,酱料绝绝子,武汉小吃一条街必吃榜NO.1!”


当“黄石佬”遇上“黄佦佬”,街边摊贩卖小吃黄石土豆片也能侵犯知识产权?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科学城法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5万元。


赵某在武汉某小吃一条街经营黄石土豆片小吃生意,经过多年的经营,他的商铺已经成为周边闻名的“网红打卡点”,2020年前后,赵某专门注册了“黄佦佬”文字和图案商标。


2022年3月,赵某发现自己店铺附近的小摊贩林某也在售卖”黄石秘制土豆片“,招牌上的图案商标和自己注册过的高度近似,还标注了文字”黄石佬“土豆片。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原告赵某主张被告林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自己持有的商标权。林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个图案是商标,且文字标注的是“黄石佬”,而不是“黄佦佬”。得知自己被起诉后,也立马停止了经营,自身并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是“黄佦佬”图案以及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赵某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林某未经赵某允许,在餐车上同时使用“黄石佬”图案和文字商标。“黄石佬”和“黄佦佬”文字高度相近,图案相同,容易导致公众产生误以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由于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商标许可使用费,科学城法庭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期间内被告的实际营收额、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的主要经营范围、时间和规模等因素,酌定林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5万元。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营商主体的无形资产,能为其带来不可预估的价值。商贩在相同商品上改变他人注册商标使用形态,以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刻意接近其他权利商标实质识别特征的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主体在其商标上凝集的商誉,足以造成消费者市场性混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案中,“黄佦佬”注册商标在武汉某小吃一条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林某流动的餐车经营位置位于赵某商铺附近,且同在黄石土豆片商品上使用前述侵权标识的行为,极易使得相关公众混淆商品的来源,或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许可等特定关系。商标注册和使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贩应合法经营,不随意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避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黄佦佬”属于注册商标,那么商家还能使用“黄石土豆片”当招牌吗?根据《商标法》第59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黄石是地名,土豆片是通用名,商家写入招牌并不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48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5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63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