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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莱坞“阿凡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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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民终9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好莱坞(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好莱坞文化娱乐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Global Experience Specialists,Inc.。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Mactus Live Pte.Lt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美胜(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好莱坞(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好莱坞集团公司)、上诉人好莱坞文化娱乐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好莱坞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Global Experience Specialists,Inc.(简称GES公司)以及原审被告Mactus Live Pte.Ltd.(简称Mactus公司)、原审被告美胜(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美胜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7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5月13日,上诉人的好莱坞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李莹,上诉人好莱坞深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李明原,被上诉人Mactus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和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豪在线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好莱坞集团公司和好莱坞深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GES公司为2018年7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简称协议一)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与MACTUS及美胜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协议一的版本是GES公司提供的,且根据协议一的约定,本案项下的办展合作实践中必须采用“单线联系模式”,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事实上也根本无法与GES公司直接对接联系,这也正是采用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和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签约,GES公司根据协议一附件格式和要求的内容出具《确认函》来确认协议一内容的直接原因。GES公司已履行协议一中约定的主要义务,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认可了协议一的内容。GES公司内部与MACTUS公司、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简称FOX公司)之间的邮件记录均表明,GES公司对协议一内容知晓,且一直在与MACTUS公司、FOX公司沟通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的下游合作方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 (即OCT,简称华侨城公司)及选址、授权办展事宜,且认可MACTUS公司可作为其亚洲区的全权代表,有权处理相关事宜。虽然前期GES公司沟通中多次对华侨城公司表达了担心,但其2018年8月21日的《确认函》已作出了最终确认,不得再反悔。2.在一审法院明确认定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前提下,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对象均有误。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因MACTUS公司、美胜公司、GES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被华侨城公司索赔的费用不应当区分单倍或双倍定金,也不应当区分可得利益亦或损失。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因办展、解决MACTUS公司、美胜公司、GES公司违约行为而进行的相应磋商、补救行为而产生的正常支出。除了一审法院支持的预期差价收入外,赞助费用、门票收入均应为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可得利益。即使一审法院认定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过高,也应当在协议一约定范围内酌情予以调整,而非全部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仅以与华侨城公司的判决书载明的涉诉主体为好莱坞深圳公司为由,未考虑好莱坞集团公司作为赔偿对象的合理诉求及利益,已经严重侵犯到好莱坞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书直接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但MACTUS公司、美胜公司、GES公司的履行及违约状态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

被上诉人辩称

GES公司辩称,1.GES公司既非协议一的当事方,与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Mactus公司及美胜公司之间亦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不是本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适格被告,不应向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承担任何责任。2.一审法院驳回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对GES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3.好莱坞公司的上诉理由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其主观臆断且完全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驳回。

一审原告诉称

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GES公司、Mactus公司、美胜公司连带赔偿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因其违约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 845 189.5元,包括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已投入成本人民币27 326 832.5元(含主办共享费、委托第三方服务费、采购成本、项目筹备日常管理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合理预期收入人民币27 518 357元(含主办收入、赞助收入、门票收入等);2.GES公司、Mactus公司、美胜公司授予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的“阿凡达探索潘多拉”巡展中国区展览权有效,并将授权时间扣除本案审理时间并相应顺延;3.GES公司、Mactus公司、美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被告反诉称

Mactus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一项下的义务;2.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共同承担本案Mactus公司支付的律师费95 400美元。

美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一项下的义务。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协议一相关约定内容及付款情况

2018年7月28日,Mactus公司、美胜公司作为甲方,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协议一。协议一将GES公司列为丙方,但GES公司未签署该协议。

《协议书》载明,本协议提及的项目为“阿凡达探索潘多拉”巡展。项目将从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6个巡展项目:最终的项目日期丙方将以书面确认。甲方和丙方保证,在协议期限内,乙方拥有项目的独家承办权。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的同意,将委托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承办与运营,乙方可委托项目执行公司协助乙方承办该项目。乙方与项目执行单位必须在至少2个月之前应提出至少三个适合的建议场地,甲方按照建议场地进行检查和验收,最终场地的选址将由甲方决定。最终选址场地将是官方项目场地(简称为“项目场地”),所有的推广媒体必须标注项目场地的明细资料。

项目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门票销售、活动赞助的销售(赞助方案由甲方和丙方审核,成功争取赞助后,甲方将获得20%的赞助代理费)、衍生品收益(甲方和丙方将按照衍生品销售收入10%与乙方或项目执行单位分成)、提供贵宾附加服务如VIP参展和豪华轿车服务等配套此类服务、项目范围餐饮销售、EDM音乐会销售收入、宣传路演将销售展览空间给参展公司作为宣传的机会以及所有其它项目收入来源。乙方和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向当地税务局缴纳所有的相关税费,甲丙方收取管理费:门票收入5%(甲方需承担6%的增值税发票,由乙方代扣代缴税费)。

共享主办费条款约定,每场活动主办费用为180万美元,甲方需承担6%的增值税发票,或由乙方代扣代缴税费只限于第一场。若乙方成功举办三场活动,甲方将免收乙方一场共享主办费用。关于第一场项目活动主办费付款方式,签署本协议1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通过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押金款,金额为首场项目活动主办费的30%,即54万美元;当甲方提交全球伙伴批准阿凡达(北京站)欢乐谷特展许可(附件C)时,乙方需以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首场项目活动主办费的30%,即54万美元;在活动日期前10天,乙方需以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首场项目活动主办费的30%,即54万美元;在活动结束后10日内,乙方需以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18万美元,即首场项目活动主办费的10%。

协议一还约定,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批准,不许进行宣传或开展任何形式的新闻发布会。乙方和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国际认可的保险公司提供第三方责任保险(包含了项目区相关的所有风险、准备、执行和拆除与项目相关示范和配套活动),最低保险额为100万美元。此外,乙方应与国际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全部风险事件保险,金额等于整个项目的费用,以确保不可抗力风险和所有其他风险。乙方或项目执行单位应聘请信誉良好的保安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并为活动提供保安人员,直至甲方可接受的标准。乙方应支付甲方国际团队13名工程技术人员和运营管理人员所有差旅费用。

乙方和项目执行单位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如经协商60日内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一附件《双方安全事故条款责任书》约定,乙方需采购和提供所有“附件C”的物品和服务,支付场地考察的差旅费用。在活动中,甲乙双方团队任何成员不得规避或绕开一方,尝试与对方的商业伙伴联系,或作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商业交易,一旦被守约方发现,视为违规行为。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不低于200万美元。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与违约方的所有合作。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将由违约方承担。

协议一附件A约定,项目主办费包括:所有展品,道具及设备。全球许可方提供项目的权利和版权许可文件。甲方委派的国际核心管理团队包括:负责搭建、布置、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运营管理和拆除项目的所有费用和工资补助人民币六十万五千元,未包含现场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甲方负责提供此项费用明细和发票给乙方实报实销。技术知识和技术诀窍培训和指导。若邀请国际明星参加项目助阵扩大影响力,乙方负责明星出场费用、住宿费、差旅费和安保费等。

2018年8月13日,好莱坞集团公司向协议一约定的Mactus公司收款账户支付497 448美元。

二、关于各方当事人的沟通情况

(一)好莱坞集团公司与Mactus公司的沟通情况

好莱坞集团公司工作人员与Mactus公司工作人员组建了名称为“阿凡达特展(北...)国际组”的微信群组。2018年8月8日,好莱坞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在群里发言称:“当前急需处理的问题:1.现在急需平面布置图,因为配电箱定位、电缆走向、网络配置定位安装等等,施工需要有依据;2.美方提供营销推广方案设计稿;3.特展物资启运和进场布置时间表;4.安排国际团队到北京行程时间表;”同时,还发送了名称为“北京欢乐谷-《阿凡达》项目营销与传播工作时间...”“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阿凡达特展)”等文档。同日,Mactus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聊中发送消息称需要华侨城的Logo,好莱坞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名称为“欢乐谷(2)[已恢复].ai”“北京华侨城标志(中文)-四色.ai”“ 北京华侨城标志(中文)-黑色.ai”等文件。8月10日,Mactus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请问确认何时与欢乐谷进行工作会议了吗?”好莱坞集团公司工作人员答复:“下周开始我每天都会过去欢乐谷,您什么时候到,我们随时安排会议”。 Mactus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好的,没问题,在北京有什么需要随时联系我”。8月11日,好莱坞集团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运输方式确定了么,从香港起运要多久到达北京”“再麻烦问您下,按以往经验,我们实际安装调试需要多少天”。 Mactus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答复。8月12日,Mactus公司工作人员称:“还有些推广资料我们还没有拿到齐全的资料”“希望北欢配合以下。”好莱坞集团公司工作人员答复称:“北京欢乐谷正在紧密配合,现在是我们的资料迟迟不能提供,先前发给您的一组环境气氛布置设计图是否要等到周一上班才能有信息,您也要理解我的难处,欢乐谷关注的发到货时间,设计稿交付,设计素材提供等问题,我均无法答复,工作已经很被动,马上周一希望能改变这个局面”。8月13日,Mactus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是否可以请问北欢是否有网红”“这个非常的着急”。该日至15日,双方还就宣传资料、物流、文化局批文及去欢乐谷开会事宜进行了沟通。

2018年8月17日,Mactus公司工作人员向好莱坞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称:“针对与贵司首次合作的项目‘阿凡达探索潘多拉世界特展’,我司非常理解贵公司为了顺利开展阿凡达探索潘多拉世界特展(北京站)做出的前期工作与准备,由于首次合作需要双方的磨合和相互理解,我司深感抱歉特展未能如期举行。经过多次与版权方沟通,为了呈现给中国观众更完美的体验与观感,此次展览可于2018年9月29日盛大开幕。同时,我司也会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在此日期之前开展。请参考时间进度表:8月20日-26日准备清关材料、27日至30日上货、31日至9月6日清关与陆运、9月7日至8日卸货与验货、9月8日至25日搭建和调试设备、9月25日至26日FOX/AVATAR验收、9月28日媒体日、9月29日开幕”。

2018年8月18日,在好莱坞集团公司工作人员与Mactus公司工作人员组成的另一微信群中,Mactus公司工作人员称:“陶总。欢乐谷在宣传板块规划自身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包括:服务号、订阅号的文章推送;菜单栏设置阿凡达选项。现在需要确认两点:1.文章推送内容需要提前提交美方;2.阿凡达菜单栏点击进入后,链接至哪里,是购票通道还是阿凡达官网。有劳您和对方确认。”

8月22日,Mactus公司向好莱坞集团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根据随附GES展会与Mactus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发送的信函,我们特此授权贵公司寻找一处合适的场所举办‘阿凡达:探索潘多拉世界特展’,并且申请有关当地许可和执照。截至本信函日期,Mactus公司特此确认好莱坞集团公司是唯一获Mactus公司授权的公司,作为我们在中国的当地合作伙伴和展会推广商,负责在活动期限内在中国举办展会。作为当地合作伙伴和展会推广商,好莱坞集团公司可联合第三方宣传和推广展会,以及履行在中国举办展会所需的其他任务。”

8月24日,Mactus公司向好莱坞集团公司发送通知函,内容为:“对于与贵司合作的‘阿凡达探索潘多拉世界特展’项目(以下称:‘阿凡达特展’),我司始终给予高度重视。为了在北京呈现出完美的世界巡展,我司作出了多方面的不懈努力与一系列前期准备与协调工作。非常感谢贵司与欢乐谷达成一致,同意于2018年9月29日开展。按照原日程安排,货物已可于8月27日启运,美方人员于27日抵港。目前我司接到版权方通知,因项目举办地北京欢乐谷与迪士尼属于同类型同级别主题公园,造成迪士尼利益冲突。因此,版权方无法继续批准此次‘阿凡达特展’项目所选的举办地点。版权方与我司一直以来致力于将‘阿凡达特展’带到中国北京,且项目一直处于通过审核状态,直至迪士尼于8月23日的介入。我司深感遗憾无法在北京欢乐谷呈现出完美的‘阿凡达特展’。版权方提议‘阿凡达特展’项目如更换举办地点可继续进行,版权方与我司将竭尽全力协助完成项目以便如期举行。希望贵司能够选择另外的最佳地点。感谢贵司大力支持与配合,并恳请贵司充分理解此项决定。”

8月28日,Mactus公司再次向好莱坞集团公司发送通知函,内容为:“我司已于上周通知贵司,版权方无法批准此次‘阿凡达特展’项目的举办地点并建议更换举办地,至今未得到任何相关回复。由于展览相关货物已在香港货舱等待出仓,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已准备就绪,且每天产生费用。根据双方协议,第二笔款项应于2018年8月28日前支付。请贵司于9月29日前确认项目顺利开展,否则费用将继续产生。因此,版权方特此提议,请贵司尽快确认更换后的项目举办地。版权方与我司将竭尽全力协助完成此项目。”

8月30日,Mactus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聊天软件向好莱坞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名称为“infringement.docx”“ reply to HCIG-20180830.pdf”的文档,文档内有“北京欢乐谷阿凡达特展”的相关网络页面截图及网址,并称“请参考文件违规内容,未经批准新闻稿已经发出违反了版权规定,请立即撤销网站上所有阿凡达相关新闻。”

(二)GES公司与Mactus公司的沟通情况

2018年7月31日,GES公司向Mactus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我们已评估在贵司提出的时间范围内在北京开办AVX04的营销时间表。正如丽萨(Lisa)所说,我们不可能按照贵司最初的要求在九月份初开展。因为在我们的讨论方案里,在北京办展目前还只是一个选项,我们必须考虑所有预期的审批窗口以及今年秋季办展的时机。如我们会上讨论过的,我们的合作伙伴审批场地大约需要3周的时间。为了能在2018年9月底/10月办展,我们需要在场地审批的同时,获得公司内部批准并拟好合同。为了使展览预售成功,我们需要在开展前至少4周开始销售......”。

8月19日,GES公司向Mactus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与此同时,我们的合作伙伴对欢乐谷(Happy Valley)有一个疑问,询问在阿凡达北京巡展项目中,与贵司合作的当地合作伙伴是否享有欢乐谷的所有权。如果贵司某个合作伙伴确实享有欢乐谷的所有权,这可能会与我们的合作伙伴Lightstorm发生潜在冲突,因为他们受到与迪士尼之间关于全球主题公园许可的限制......”。

8月20日,Mactus公司针对上述邮件向GES公司回复称:“......贵司提到的合作伙伴是OCT。OCT有许多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票务经营和旅游景点开发等,其中一项业务是开办游乐园。欢乐谷(Happy Valley)就是OCT开办的一个游乐园......我了解贵司的担忧。但本展览并非在欢乐谷(Happy Valley)游乐园举行。届时,该游乐园内也不会有(本次展览)的任何展品和道具。我们说服他们成为我们的支持伙伴是出于很多原因,其中就包括我们不希望任何人将这次展览视为竞争性宣传。此外,我们的计划是吸引他们的游客参观我们的展览,我们计划在欢乐谷游乐园放置海报和招牌,提高我们展览的曝光度。我们还尽可能多的把我们的门票捆绑在旅游中心的其他景点(包括欢乐谷(Happy Valley)),这样就可以利用他们既有的销售渠道来销售我们的门票。这些渠道每个月都卖出数百万张门票。如果这项计划如我们所希望的那样有效,我们的下一步计划就是说服OCT成为我们未来所有展览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这对贵司和我们两家公司来说都非常有利”。

8月21日,GES公司高级副总裁丹尼尔﹒希尔伯特出具了一封函件。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及GES公司均将该函件及翻译件作为证据提交。该函载明,“GES有权许可第三方在GES选定的且经福克斯批准的场地举办并推广宣传展览。”“GES特此确认,自本函件出具之日,Mactus是GES唯一授权的在上述期间在中国举办展览的推广商。”但各方当事人就该函件中原文“GES has determined that they will seek to present the Exhibition in Beijing,Qiuzhuang Cun,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Between a period extending from on or about September 2018 through on or about January 6,2019(the ‘Time Period’).As such,GES has authorize Mactus Live PTE.LTD(‘Mactus’)to secure a suitable host venue in China during the Time Period.”的翻译存在争议,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提交的翻译件将前述原文翻译为“GES已经决定他们计划于2018年9月左右至2019年1月6日左右(‘时间期限’),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邱庄村举办展会。因此GES已授权马图斯现场私人有限公司(Mactus Live PTE.LTD,‘马图斯’)在时间期限内在中国锁定事宜的举办场所。”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据此主张,GES公司已确认展会在北京欢乐谷举办。GES公司提交的翻译件将前述原文翻译为“GES决定将争取在2018年9月左右至2019年1月6日这段时间(以下简称‘期间’)在北京朝阳区邱庄村举办展览。因此,GES已授权Mactus Live PTE.LTD(‘Mactus’)在中国寻找该期间内合适的主办场地”。 GES公司据此主张其并未确认展会在北京欢乐谷举办。

8月23日,GES公司向Mactus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请注意,我们的合作伙伴已通知我们,他们无法批准贵司关于北京‘阿凡达:探索潘多拉’的当地合作伙伴和场地位置,所以未经许可,我们不能批准向前推进。因此GES无法签署贵司今天早些时候发送的协议。随着我们了解到更多有关欢乐谷(Happy Valley)的信息,如之前的电子邮件和会谈中提到的那样,与主题公园公司合作本身就与我们的合作伙伴与迪士尼签订的合同约定相抵触,再加上位置是在大型的游乐园内和/或在其附近,故导致我们的合作伙伴不予批准。这实在是令人遗憾,因为我们很激动有机会与贵司合作将展览带到北京。不过,‘阿凡达探索潘多拉’仍可在其他地点举办,因此贵司可以与丽萨(Lisa)一起查看其他可选场地,以供我们的合作伙伴审查和考虑。”

三、与好莱坞深圳公司、好莱坞集团公司主张的损失相关的事实

(一)好莱坞深圳公司与华侨城公司签订合同及纠纷情况

2018年8月7日,好莱坞深圳公司(甲方)与华侨城公司(乙方)就“阿凡达巡回展览”相关合作事宜签署了《协议书》(简称协议二),约定项目将从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底,展览期限3个月,具体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最终时间为准。关于项目场地,协议二约定乙方与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在项目开展至少一个月前,向甲方提供至少2个适合该项目的备选场地。甲方负责根据展览需求对备选场地进行查验,并甲乙双方最终确定场地选址。最终选址场地将是官方项目场地,所有的推广媒体必须清楚注明项目场地的明细资料。关于共享承办费用,协议二约定每一家欢乐谷举办展览,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项目承办费用人民币3000万元。关于门票收入,协议二约定,门票收入指本次特展的全部门票销售收入。门票收入甲乙双方按10%和90%分配。特展与欢乐谷项目组合套票收入按套票金额对应相应门市价总额的折扣率分别计算欢乐谷和特展的收入。赞助收入指本次特展甲乙双方获得其他赞助商提供的赞助经费。项目成本费用及税金包括场馆的搭建费用、宣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邀请阿凡达影片中的明星出席发布会、开幕仪式、主流媒体跟踪报道等)、30%的赞助经费、运营管理费用、餐饮成本、保险费用、银行手续费以及相关税费等。赞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减本次特展的项目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收益,甲方按照25%比例计收管理费,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为6%。关于保险和安全,协议二约定,针对本项目乙方应向国际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一切险,最低保险额为壹仟万美元。乙方负责为该项目提供保安服务和安保人员。协议二还约定,甲方差旅费、项目运输费用及关税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不计入成本。

后好莱坞深圳公司与华侨城公司就协议二产生纠纷,华侨城公司起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协议二、双倍返还定金1200万元、返还预付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19)京0105民初2052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华侨城公司与好莱坞文化深圳公司于2018年8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18年10月11日解除;二、好莱坞深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侨城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200万元;三、好莱坞文深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侨城公司退还预付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华侨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好莱坞深圳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京03民终1265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载明,“根据查明的事实,好莱坞公司至今未获得阿凡达全球许可方关于履行合同的相关授权,致使《协议书》未能履行,好莱坞公司构成违约,世纪华侨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协议书》并要求好莱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认为,Mactus公司与美胜公司选定北京欢乐谷作为阿凡达巡展举办场地,后因GES公司的意见又不同意北京欢乐谷场地的选定,该行为直接导致好莱坞深圳公司与华侨城公司合同的违约。根据前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GES公司、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应当连带赔偿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304 547.5元。此外,如果成功举办展览,华侨城公司需向好莱坞深圳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而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仅需支付180万美元(按6.873的汇率计算,为人民币12 371 400元)。因此,由于GES公司、Mactus公司、美胜公司的违约行为,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失去了预期可得差价收入人民币 17 628 600元。

(二)其他与好莱坞深圳公司、好莱坞集团公司主张的损失相关的事实

2018年7月1日,好莱坞集团公司与联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顾问协议》,约定联骏科技有限公司为“阿凡达潘多拉特别展览”北京站提供顾问咨询服务,服务费共计200 000美元。联骏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受票人为好莱坞集团公司的发票,日期及付款金额分别为2018年7月1日5万美元、7月30日5万美元、8月30日5万美元、9月16日人民币52 000元。

8月9日,好莱坞深圳公司(甲方)与深圳市财富汇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就采购时空穿越VR版、5D影院MR版、星际太空MR版签订了《采购VR/MR设备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 530 000元,安装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欢乐谷。好莱坞深圳公司分别于8月10日、9月6日向深圳市财富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 658 000元、人民币2 088 000元。

8月9日,好莱坞深圳公司(甲方)与深圳市宏鹏兴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就采购180度MR视觉显示互动屏幕签订了《采购VR/MR设备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 00万元,安装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欢乐谷。同日,好莱坞深圳公司向深圳市宏鹏兴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50万元。

8月20日,好莱坞深圳公司(甲方)与新丝路土壤修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阿凡达”探索潘多拉世界全球巡展在北京欢乐谷站区域赞助合作签订了《赞助合同》,赞助费用为人民币800万元。

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其依据上述《赞助合同》原本可获得的赞助收入人民币800万元以及履行前述其他合同已支付的款项均属于本案其主张因GES公司、Mactus公司、美胜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本案主张的损失还包括履行协议一已支付的54万美元、在与华侨城公司诉讼中委托律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与履行协议一相关的其他支出(交通费、差旅费、餐饮费)人民币134 147.44元、预期门票收入人民币1 889 757元。

四、其他事实

2018年8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批准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于2018年9月1日至11月31日在北京欢乐谷园区内举办阿凡达探索潘多拉世界特展。

Mactus公司、美胜公司提交了为本案委托律师签署的协议,协议显示针对好莱坞起诉的费用为7万美元,针对好莱坞提出反诉的费用为2万美元。2020年10月21,Mactus公司向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支付了15 900美元,扣除手续费25美元后为 15 875美元。

以上事实有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付款凭证、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认定协议一合同主体所依据的相关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被诉违约行为发生或起始于民法典施行前,虽然部分未履约的消极状态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但对该持续行为的评价,民法典未作出新的规定。因此,对于本案合同纠纷的处理,本院将适用合同法。协议一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一、GES公司是否为协议一的一方当事人

虽然协议一将GES公司作为丙方列明,但GES公司并未签署该协议,亦无证据显示GES公司曾参与协商确认协议内容,而从GES公司2018年8月21日出具函件的内容以及出具函件行为本身,无法得出GES公司作出了同意作为丙方加入协议一的意思表示,或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表明其愿意受该合同约束的结论。据此,对于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本案要求GES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上的请求权基础,对于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针对GES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Mactus公司、美胜公司是否存在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

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阿凡达探索潘多拉”巡展首个项目的最终场地在协议一签订时就已经Mactus公司、美胜公司确认为北京欢乐谷,GES公司亦曾予以确认。后Mactus公司、美胜公司称接到GES公司通知,不批准在北京欢乐谷举办阿凡达展览,进而不再继续推进北京欢乐谷办展事宜,导致项目中止,其行为构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则认为,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履行了保证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在协议一期间能够独自承办巡展的义务,其并未选定北京欢乐谷作为最终场地,亦未曾作出展览届时将一定在北京欢乐谷举办的保证,其要求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另行提供其他备选场地,不构成违约。在得到明确拒绝批准场地的反馈后,即将信息转达给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尽到了基于诚信原则的通知义务。可见,协议一双方就该问题的具体争议在于:Mactus公司、美胜公司是否已向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确认北京欢乐谷为“阿凡达探索潘多拉”巡展举办的最终场地;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应承担何种合同义务,其行为是否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一)Mactus公司、美胜公司是否已向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确认北京欢乐谷为“阿凡达探索潘多拉”巡展举办的最终场地

关于项目场地,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已确认北京欢乐谷为“阿凡达探索潘多拉”巡展举办的最终场地,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第一场项目活动主办费180万美元的付款,协议一约定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由乙方支付30%,即54万美元;当甲方提交全球伙伴批准阿凡达(北京站)欢乐谷特展许可(附件C)时,乙方需再支付30%,即54万美元。此处“阿凡达(北京站)欢乐谷”可以指向在北京欢乐谷举办阿凡达特展,而将取得全球伙伴对该特定地点办展的许可作为合同款付款条件,意味着在签署协议一时,合同双方就选定北京欢乐谷作为第一场展览的举办地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非仅将北京欢乐谷作为备选之一,故可认定Mactus公司、美胜公司通过协议一已确认北京欢乐谷作为第一场展览的最终项目场地。

第二,展览从确定办展地点、开展后续筹备工作到正式举办需要一定的准备周期。Mactus公司在2018年8月17日发送的邮件中,列明从8月20日准备清关材料到9月29日正式开幕的各项工作,说明“阿凡达探索潘多拉”北京站的筹备时间需一个月以上。考虑到,确认办展地点是筹备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前提,而从行政机关的批文看,北京欢乐谷展览曾准备在2018年9月1日举办,协议一的签订时间为2018年7月28日,结合前述筹备所需时间,亦可合理推知在协议一签订时应已确认北京欢乐谷作为办展地点。

第三,从协议一及协议二签订后,好莱坞集团公司与Mactus公司的沟通情况看,双方已就北京欢乐谷办展事宜进行准备工作,包括解决现场施工问题、安排物资运输和国际团队到京行程、制定营销与传播工作时间安排、协调北京欢乐谷提供宣传素材、推进办展所需行政机关审批、北京欢乐谷公众号设置要求等。从正常商业惯例看,只有办展场地已选定的情况下,才会推进上述诸多实质性准备工作。

第四,Mactus公司曾向好莱坞集团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抱歉特展未能如期举行,经与版权方沟通,此展览可于2018年9月29日盛大开幕。其中,还附有时间进度表,列有准备清关材料、上货、清关与陆运直至开幕等时间节点。而发送该邮件前,好莱坞集团公司与Mactus公司已在沟通在北京欢乐谷办展事宜。可见,Mactus公司系在认可北京欢乐谷作为办展地点的情况下,对具体办展时间重新作出协调安排。

第五,从Mactus公司与GES公司的沟通过程看,一方面,Mactus公司曾就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向GES公司进行解释,Mactus公司称,“贵司提到的合作伙伴是OCT”“我们说服他们成为我们的支持伙伴是出于很多原因”。这再次佐证Mactus公司对华侨城公司系在北京欢乐谷办展的当地合作伙伴知情且认可。另一方面,沟通过程中GES公司曾向Mactus公司就“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邱庄村举办展会”事宜出具函件,从函件内容看,GES公司对在前述地点办展未提出异议,Mactus公司收到该函后向好莱坞集团公司发送邮件称,“根据随附GES展会与Mactus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发送的信函,我们特此授权贵公司寻找一处合适的场所举办‘阿凡达:探索潘多拉世界特展’,并且申请有关当地许可和执照。截至本信函日期,Mactus公司特此确认好莱坞集团公司是唯一获Mactus公司授权的公司”。由于发送该邮件时,Mactus公司已就北京欢乐谷办展获取当地许可和执照事宜与好莱坞集团公司进行沟通,后其又尝试努力说服Mactus公司同意与华侨城公司合作在北京办展,在此情形下,好莱坞集团公司有理由认为,Mactus公司发送上述邮件的意思是对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取得在北京欢乐谷办展授权的确认。

第六,在协议一签署后、GES公司表示不批准在北京欢乐谷办展前,Mactus公司、美胜公司未曾要求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在北京欢乐谷外提供其他场地作为备选。

综上,结合协议一约定内容、展览筹办情况及各方沟通情况,可以认定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已确认北京欢乐谷为“阿凡达探索潘多拉”巡展举办的最终场地。

(二)Mactus公司、美胜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协议一合同义务的违反

协议一附件A列明了项目主办费包括的项目,其中就包括全球许可方提供项目的权利和版权许可文件。协议一还约定第一场项目活动主办费第二笔款的付款前提是甲方提交全球伙伴批准阿凡达(北京站)欢乐谷特展许可(附件C)。由此可见,获取全球伙伴批准办展的相应许可是Mactus公司、美胜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此外,协议一约定项目日期由GES公司书面确认,最终场地的选址则由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决定,而非GES公司。本院认为,作出上述协议安排就意味着,一旦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决定了最终场地,则应当承担获取在该特定场地办展许可的合同义务,如其未能获得许可,即构成违约,其不能以GES公司或版权方尚未同意,以及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应知办展场地还需GES公司确认为由,否认其负有该项合同义务。

本案中,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在确认北京欢乐谷为办展地点后,未能获取在该地举办“阿凡达探索潘多拉”特展的合法有效许可,上述情形构成违约,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三、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一)费用支出相关损失

关于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的因违约导致的实际已支出的损失,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支付款项,履行与案外人签订合同支付的款项,交通、食宿等其他支出。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1. 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支付款项部分

依照(2020)京03民终1265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理由,好莱坞深圳公司“未获得阿凡达全球许可方关于履行合同的相关授权,致使《协议书》未能履行”是人民法院确认协议二解除并判令好莱坞深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理据,好莱坞深圳公司未能获得授权正是由于Mactus公司、美胜公司未履行其获取授权的义务所致,因此,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好莱坞深圳公司进行损害赔偿的部分,属于因Mactus公司、美胜公司违约给好莱坞深圳公司造成的损失。

至于Mactus公司、美胜公司认为,好莱坞深圳公司未能通知华侨城公司再提供场地进行补救也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对此,关于北京欢乐谷办展最终未能取得版权方许可的原因,GES公司告知Mactus公司“与主题公园公司合作本身就与我们的合作伙伴与迪士尼签订的合同约定相抵触,再加上位置是在大型的游乐园内和/或在其附近,故导致我们的合作伙伴不予批准”。可见,前述原因既包括拟举办场地为游乐园,还包括展览系与主题公园公司,即华侨城公司合作。在此情形下,难以预见,在确定合作伙伴为华侨城公司的情况下,仅更换办展场地即可得到版权方批准。因此,对于Mactus公司、美胜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此外,由于协议一约定,“甲乙双方团队任何成员不得规避或绕开一方,尝试与对方的商业伙伴联系,或作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商业交易,一旦被守约方发现,视为违规行为。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不低于200万美元。”好莱坞深圳公司、好莱坞集团公司依约不能直接与GES公司沟通,进而无法直接向GES公司确认其对北京欢乐谷作为项目最终场地的意见。现协议一将获取在该地办展的许可作为付款条件,Mactus公司又在积极实质推进北京欢乐谷办展筹备工作,在该过程中,Mactus公司、美胜公司未曾告知好莱坞深圳公司、好莱坞集团公司办展地点尚具有不确定性。在此情形下,好莱坞深圳公司、好莱坞集团公司产生了合理信赖,有理由相信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可以从权利人处取得北京欢乐谷办展的许可。因此,好莱坞深圳公司、好莱坞集团公司在Mactus公司、美胜公司选定办展地点后,与其合作对象签署合同推进办展事宜是正常的商业安排,并不存在过失。据此,对于上述损失的产生,尚无法认定好莱坞深圳公司或好莱坞集团公司本身存在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仅应指向承担定金罚则双倍返还的单倍部分人民币600万以及预付款人民币300万部分的利息,即如Mactus公司、美胜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则好莱坞深圳公司无需支出的部分。本案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的预付款人民币300万部分的利息为人民币304 547.5元,未超出依照生效民事判决计算的数额,故对于该部分损失共计人民币6 304 547.5元,予以确认。至于剩余的另一倍定金人民币600万及预付款人民币300万元,其属于原已获得但依据生效民事判决需向华侨城公司返还的可得利益,即如Mactus公司、美胜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好莱坞深圳公司预期可获得而实际未能获得的收益。

2.支付的相关合同款及其他支出

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的交通、住宿等开支,其就此提交的部分证据不能指向与北京欢乐谷办展相关,对于可以证明与北京欢乐谷办展相关的费用支出证据,尚无法确认系因Mactus公司、美胜公司违约导致进行相应磋商、补救而发生,仅能认定属于筹办展览的正常支出。对于该部分支出,以及本案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的包括履行协议一支付的款项在内的合同款支出,均特定指向北京欢乐谷展览,属于筹办展览的正常支出,在支持可得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部分费用不再重复予以支持。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的另案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属于诉讼成本,协议一亦未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应对诉讼支出的成本应予以赔偿,故不予支持。

(二)可得利益部分

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包括三部分:即基于协议二原可获得的预期差价收入、依据涉案《赞助合同》原本可获得的赞助收入、预期门票收入。

1.基于协议二原可获得的预期差价收入

如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获得了北京欢乐谷办展授权,则协议二的正常履行是可预期的,好莱坞深圳公司将获得协议二项目承办费用人民币3000万元与协议一共享主办费180万美元的差价收入。

2.赞助收

依据涉案《赞助合同》,相应赞助收入为人民币800万元。虽然,协议一约定赞助方案由Mactus公司、美胜公司、GES公司审核,但本案Mactus公司、美胜公司、GES公司未合理说明存在可能无法通过审核的正当理由,故该笔赞助收入属于展览正常举办下可预期获得的收入。依照协议二,好莱坞深圳公司获得的赞助收入需扣减本次特展的项目成本费用及税金,然后按收益的25%收管理费,而且依据协议一,成功争取赞助后,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将获得20%的赞助代理费,故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可得赞助收入800万元明显过高,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未合理说明项目成本费用及税金的估算情况,无法较为确定的得出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好莱坞深圳公司仍可获得赞助收入的结论,故对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的该笔赞助收入,不予采纳。

3.门票收入

北京欢乐谷展览若正常举办,好莱坞深圳公司可依据协议二从华侨城公司处分得门票收入。依照协议二,门票收入中好莱坞深圳公司分配比例为10%,且特展与欢乐谷项目组合套票收入按套票金额对应相应门市价总额的折扣率分别计算欢乐谷和特展的收入,协议一还约定他方获得门票收入5%的管理费。可见,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本案按欢乐谷门票价格的10%计算特展门票收入与前述约定不符,而其主张的10万人入园亦缺乏合理依据,故对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的预期门票收入数额,不予采纳。将根据前述分成比例、展览类型、展览所涉内容知名度与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认好莱坞深圳公司预期可得门票收入。

4. 可得利益的计算

在确定可得收入的基础上,需扣减假设正常履约情况下本应支出但实际尚未支出的合理成本,方能合理得出相应可得利益。好莱坞深圳公司就其与案外人签署的两份《采购VR/MR设备合同》仅支付部分合同款,相应设备属于为北京欢乐谷展览而采购,获取相应设备尚需支付剩余合同款。由于相应设备并非一次性的或仅能用于北京欢乐谷展览的专用设备,此类设备在使用数月后仍具备相当的使用、交换价值,对应于一次展览购买设备所支出的实际成本尚未明显超过好莱坞深圳公司已支付的费用,故剩余合同款无需进一步作为成本从可得利益中扣除。此外,根据协议一、协议二的约定,保险、安保费用最终由华侨城公司负担,而非好莱坞深圳公司负担,协议一中甲方委派的国际核心管理团队的费用亦已包括在共享主办费用中。但考虑到如协议二继续履行,北京欢乐谷展览得以顺利举办,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必然还需进一步负担相应人力成本等支出,从前述可得收入中酌情扣减部分预期需支出的合理成本,进而认定相应可得利益数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

(三)赔偿主体及对象

关于前述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考虑到Mactus公司、美胜公司系作为协议一共同的甲方,应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协议一未约定二公司按特定比例或各自责任大小承担违约责任,故该二公司应就违约导致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支付义务主体为好莱坞深圳公司,前述可得收入系基于协议二由好莱坞深圳公司直接获得,而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好莱坞集团公司与好莱坞深圳公司之间关于收益分配的具体约定,故认定Mactus公司、美胜公司的赔偿对象为好莱坞深圳公司。据此,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应连带赔偿好莱坞深圳公司人民币24 304 547.5元。

(四)关于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要求确认展览权有效和顺延授权时间的请求

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关于确认授予展览权有效的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其已经GES公司、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了展览权,该请求内容不属于违约责任承担的范畴,但基于便利,在此一并予以评述。

本案中,协议一约定Mactus公司、美胜公司保证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享有“阿凡达探索潘多拉”巡展的“独家承办权”。保证享有“独家承办权”,不代表依据协议一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已实际获得“独家承办权”。此处的 “独家承办权”也不等同于著作权法上的展览权。从协议一内容看,每场展览的共享主办费包含全球许可方提供项目的权利和版权许可文件,可见,举办展览涉及版权授权问题需在协议一外出具版权许可文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拟于北京欢乐谷举办的展览未得到版权方批准,版权方未曾出具相应的版权许可文件。协议一签订、履行过程中,双方亦未明确协议一所涉具体的展览权客体,导致无法确认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所称展览权所指向的客体内容,无法评价其是否构成属于展览权的适格客体。在此情形下,对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关于确认展览权有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将授权时间扣除本案审理时间并相应顺延的主张,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对于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四、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是否存在Mactus公司、美胜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Mactus公司、美胜公司要求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指向的具体履行行为系基于第一场展览未确定为北京欢乐谷,要求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提出另外两个项目建议场地。如前所述,第一场展览的最终场地已经确认,Mactus公司、美胜公司要求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继续履行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故对Mactus公司、美胜公司的该项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Mactus公司、美胜公司还主张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进行项目推广宣传的违约行为,其依据的证据系聊天记录中发送文件载明的链接及网页截图,但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前述网页在相应时间实际存在,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据此,对于Mactus公司、美胜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部分成立;Mactus公司、美胜公司的一审反诉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Mactus公司、美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好莱坞深圳公司人民币24 304 547.5元;二、驳回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Mactus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四、驳回美胜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协议一的“非代理”条款约定:本协议并不形成任何的代理、合伙或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各方均是独立法人单位。协议一的“通知和送达”条款约定的系甲方和乙方的送达地址。协议一的“协议完整性条款”约定:本协议构成甲方与乙方关于本协议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本协议未提及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陈述、承诺、诱惑或谅解。本协议一式两份或两份以上签署,每一份均应视为原件,但所有文件应构成同一份文件。协议一的“协议生效、后续协议及终止”条款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本协议需要另行磋商的具体合作内容,各方应以本协议为指导原则,另行磋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协议一的“其它”条款约定: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共同信守。

以上事实,有协议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上诉意见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本案适用民法典还是合同法;2.GES公司是否为协议一的当事人,进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赔偿数额是否恰当;4.好莱坞集团公司是否系接受违约赔偿责任的对象。

一、关于本案适用合同法还是民法典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协议一的签订主体系涉外主体,基于协议一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协议一中明确约定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协议一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约定的项目期间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涉及民法典与合同法的选择适用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因协议一发生争议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合同法。且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适用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均有相应规定,且本案亦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审理本案实体问题,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关于GES公司是否为协议一的当事人,进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协议一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GES公司虽然在协议一首部被列明为“全球伙伴”“丙方”,部分协议条款涉及GES公司的权利,但是在“协议完整性”条款、“协议生效、后续协议及终止”条款、“通知和送达”以及“其它”条款,均可以体现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和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况且,GES公司并未在协议一中签字盖章,无法体现出GES公司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非代理”条款,亦未形成代理关系,故根据协议一无法认定GES公司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其次,GES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出具函件未作为协议一的附件,同时该函件的内容是GES公司委托Mactus公司协助寻找巡展场地。根据协议一的相关约定,项目场地最终选址由Mactus公司、美胜公司决定。GES公司出具确认函的对象系Mactus公司,故出具确认函的行为不构成对协议一的确认,并进而使GES公司成为协议一的当事人。

最后,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GES公司知晓协议一的签署及其主要内容,亦无充分证据证明GES公司授权Mactus公司、美胜公司代表GES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签署协议一。因此,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三、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赔偿数额是否恰当的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好莱坞深圳公司双倍返还华侨城公司定金1200万元,其中600万为华侨城公司支付给好莱坞深圳公司的定金,好莱坞深圳公司基于违约行为而应予以返还;另外的600万元属于根据合同法规定由违约方额外承担的费用,属于好莱坞深圳公司的损失。好莱坞深圳公司返还华侨城公司预付款300万元,亦是华侨城公司预先支付给好莱坞深圳公司的合同款项,好莱坞深圳公司基于违约行为而应予以返还,但预付款产生的利息属于好莱坞深圳公司的损失。一审法院基于此确定的违约赔偿数额为6 304 547.5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好莱坞集团公司和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的交通、住宿以及律师费等开支,并无约定由Mactus公司、美胜公司承担,且难以证明系基于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好莱坞集团公司和好莱坞深圳公司主张的800万元的赞助收入并无充分的证据支持,原审法院综合多种因素确定的门票收入亦无明显不当。故一审法院确定的1800万元的可得利益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四、关于好莱坞集团公司是否系接受违约赔偿责任的对象的问题

本案中,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对于Mactus公司、美胜公司系作为协议一的共同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违约义务并无异议。由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支付义务主体为好莱坞深圳公司,而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好莱坞集团公司与好莱坞深圳公司之间关于收益分配的具体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Mactus公司、美胜公司的赔偿对象为好莱坞深圳公司,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 503元,由好莱坞(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好莱坞文化娱乐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亓? ?蕾

审判员? ?宋? ?川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储洁强

书记员? 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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